ST中捷: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52,821.47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捷资源”)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送达的案号分别为“(2023)浙06民初58号、(2023)浙06民初60号、(2023)浙06民初61号”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涉及3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52,821.47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前述《应诉通知书》显示,绍兴中院已受理原告沈碧珍、刘志平、沈岩3名自然人投资者诉中捷资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沈碧珍、刘志平、沈岩3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中捷资源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有关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 | 案号 | 涉诉金额(元) | 诉讼请求 | 《民事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
1 | 沈碧珍 | (2023)浙06民初58号 | 43823.47元 |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3823.47元;(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被告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份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021),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2023年3月24日,被告发布公告称其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经浙江证监局查明,被告未及时披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高达25亿元的事项,被告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 被告系虚假陈述行为人,原告受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误认为被告的股票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遂于实施日后买入被告的股票,后又由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被披露而遭受巨额损失,该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其经营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投资损失,理应对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 | 刘志平 | (2023)浙06民初60号 | 2094元 |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094元。 | 原告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资损失,原告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 |
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 | |||||
3 | 沈岩 | (2023)浙06民初61号 | 6904元 |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6904元。 | 原告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资损失,原告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 |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的后续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浙06民初58号、(2023)浙06民初60号、(2023)浙06民初61号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