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捷: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8-24  *ST中捷(002021)公司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786号

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198号;

马建成,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周海涛,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叶丽芬,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捷”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

同日,*ST中捷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海涛在《差额补足协议》上签字,安排加盖公司公章并事后隐瞒。该《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信托合同》约定的任一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ST中捷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ST中捷未就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1734号),《差额补足协议》不具备保证合同的从属性特征且不足以认定为*ST中捷等的真实意思表示,对*ST中捷等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因*ST中捷对法定代表人负有选任监督的责任,

并对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判决*ST中捷在95,140万元的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债务向广州农商行承担赔偿责任。

*ST中捷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海涛滥用权利,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协议,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背忠实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9条、第3.1.10条的规定。

*ST中捷未及时就前述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内部控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1.1条、第8.1.9条的规定。

*ST中捷时任董事长马建成、时任财务总监叶丽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中捷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周海涛给予公

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马建成、时任财务总监叶丽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周海涛给予公开认定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周海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