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http://ddx.gubit.cn  2023-09-25  *ST中捷(002021)公司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3〕第 18 号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半年报”)进行事后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半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3.82亿元,同比减少25.4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283.53万元,同比减少113.7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29.79万元,同比减少

111.60%,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为-2.99亿元,同比减少0.86%。

你公司2023年7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事项进展暨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3年7月7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州中院”)出具的《决定书》(〔2023〕浙10破申8号),台州中院决定对你

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截至目前,你公司仍在进行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和遴选工作。

此外,因2022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且财务会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股票交易自2023年5月4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你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你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请你公司:

(1)说明截至回函日预重整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展、后续流程、推进安排、债权申报及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等,并说明是否已有较为明确的重整方案;

(2)说明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情况,以及预重整期间届满后你公司仍未招募到重整投资人的具体应对措施(如有);

(3)结合破产重整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充分提示相关退市风险(如适用)。

同时,我部提醒你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并遵循分阶段信息披露原则披露公开征集重整投资人的重大进展事项。

2. 半年报显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捷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科技”)报告期内以自有资金700万元收

购无锡艾布斯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艾布斯”)51%的股权,并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中捷科技主要业务为工业缝纫机生产与销售,主要经营地为浙江省玉环市,而无锡艾布斯主要业务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电子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等,主要经营地为江苏省无锡市。你公司称,上述收购有利于提高公司解决客户整厂规划及管理需求的能力。此外,中捷科技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3.80亿元,同比减少24.99%,净利润624.57万元,同比减少75.20%。

公开信息显示,无锡艾布斯成立于2019年,参保人数为11人,对外仅持有贝斯曼(无锡)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贝斯曼”)100%的股权。无锡贝斯曼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辉为你公司控股股东玉环市恒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委派代表,亦是中捷科技的董事长。

请你公司:

(1)结合中捷科技与无锡艾布斯业务范围、主要经营地以及中捷科技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净利润均降低等情况,说明收购无锡艾布斯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并分析论证该收购如何提高你公司“解决客户整厂规划及管理需求的能力”;

(2)结合无锡艾布斯的成立时间、参保人数、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说明700万元收购对价的确定依据及交易公允性;

(3)结合你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说明上述收购是否会对你公司偿债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是否会影响你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工作;

(4)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说明上述收购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5)在前述问题回复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进行利益输送或其他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3.半年报及你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显示,你公司面临多起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累计涉案金额362.03万元。其中已判决案件一起,你公司对此需承担5.32万元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

请你公司:

(1)说明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是否已充分计提相关预计负债,并客观分析、判断相关判决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可能影响,是否会影响你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工作;

(2)全面自查你公司截至回函日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10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