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捷: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晚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23)最高法民申440号”的《受理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括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在内17名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EMS送达的(2022)粤民终173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文书。判决显示公司在95,140万元的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承担2,642,777.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公司在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积极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在法定六个月再审期限内向最高院提出申请再审。2023年6月2日,公司收到最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23)最高法民申440号”的《受理通知书》,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二、本次收到的《受理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晚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最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23)最高法民申440号”的《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蔡红军、张龙、霍佳美、付幸朝、闫莉、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你们因与一审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朱晓红以及一审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次《受理通知书》所附再审申请书的再审申请人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
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440号。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