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捷: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8  *ST中捷(002021)公司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中捷资源”)于2023年10月26日晚收到代理律师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送达的(2023)浙民终109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吕世威诉中捷资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吕世威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中捷资源赔偿吕世威投资损失(含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共计580,830.34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就该案件,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杭州中院送达的(2022)浙01民初99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判决公司赔偿金额53,247.6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81元,合计54,128.6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

在上诉期内,公司因不服杭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浙江高院提出上诉。该案件二审于2023年9月22日在浙江高院进行了依法审理。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10月26日晚,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浙江高院送达的(2023)浙民终109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世威

(二)诉讼请求

中捷资源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捷资源赔偿吕世威投资差额损失15687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各15.69元,共计15718.38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吕世威承担。

(三)判决情况

浙江高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浙江高院院认为,根据中捷资源的上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认定的中捷资源第四项虚假陈述行为与吕世威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中捷资源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吕世威系自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揭露日之前实施交易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中捷资源的行为致使投资者因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投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在考虑吕世威买卖中捷资源股票情况、中捷资源经营情况以及期间相关指数涨跌幅度、股票涨跌幅度等因素后,综合认定中捷资源自身经营风险、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对中捷资源股票价格下跌的影响程度,从而酌情确定中捷资源应对吕世威的案涉投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于酌定比例予以认可。中捷资源上诉要求对赔偿责任进一步扣减,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8元,由中捷资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在公司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公司已对该案件计提预计负债约17.33万元,因此本次判决结果将导致公司原计提的预计负债转回约11.84万元,并相应增加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利润约11.84万元,具体损益金额

以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鉴于其他相关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判决、中止诉讼及处于诉前调解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的后续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1093号。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