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捷:关于法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
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3年11月27日,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捷资源”)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州中院”)送达的《复函》(2023)浙10破12号(以下简称“《复函》”)和《决定书》(2023)浙10破12号之一(以下简称“《决定书》”),台州中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3年11月24日,台州中院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2023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台州中院送达的《复函》和《决定书》,台州中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中捷资源管理人向法院提交报告,提请法院许可其决定债务人中捷资源继续营业。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中捷资源继续营业确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破产财产的营运价值,从而保护广大债权人、职工和各方面的利益,推进重整工作的有序进行,经研究,答复如下:
准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公司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内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中捷资源相关业务专业性较强,其内部治理机制完善,各职能部门正常运行,
部门核心人员及职工均在岗,且经营体系目前运转正常,具备自行管理的基础和条件,目前未发现公司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未发现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故请求法院批准中捷资源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法院审查认为,中捷资源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符合法律的规定,中捷资源管理人应加强对公司生产经营、生产安全、财务管理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台州中院已经批准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代):张黎曙
联系电话:0576-87378885
邮箱:zhangls@zoje.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198号
四、风险提示
1.因台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3年11月27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中捷”,证券代码仍为“002021”,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2.台州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1)。如公司2023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上述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复函》(2023)浙10破12号;
2.《决定书》(2023)浙10破12号之一。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