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高新:关于仲裁结果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0  海特高新(002023)公司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终局裁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参股公司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芯科技”)为仲裁被申请人(本案件华芯科技的其他股东既其他被申请人:北京励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河子市长源科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曾勇);

3、 涉案的金额:增资款1,288,509,575.00元及相应利息;

4、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裁决驳回申请人深圳正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大的影响,对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二、仲裁裁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中国贸仲

京裁字第【2462】号《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驳回第一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三)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 8,740,309.00元,由申请人承担90%,即人民币 7,866,278.10元,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10%,即人民币 874,030.90元。

(四)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136,939.00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及华芯科技的影响

本案申请人深圳正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提起仲裁是试图恶意连带相关股东的行为,给公司发展和资本市场形象带来了一定影响。华芯科技在仲裁期间资金被冻结,使得华芯科技经营资金受限,发展速度放缓,对华芯科技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仲裁事件对公司和华芯科技造成的影响正在评估,公司会采取合法、合理措施积极应对,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四、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462】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