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独立董事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和定期报告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1、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就公司三级子公司昆山斯沃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通过委托第三方生产换电站销售给客户的业务,调整为净额法确认收入,更能体现业务实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督促公司完善财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持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同时,要求财务部加强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进一步规范财务报告编制与审核、会计账务处理的业务流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并确保定期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万 勇 黄 宾 张兰田
2024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