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德迈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德迈科”)的一个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冻结银行账户基本情况
单位:元
公司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账户性质 | 冻结金额 | 冻结法院 |
苏州德迈科 电气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 昆山支行 | 73232101******74407 | 基本户 | 1,246,033.86 | 上海市徐汇区 人民法院 |
二、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说明
2024年10月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2024)沪0104民初20450号法院传票及由牛眼智能物流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眼公司”、“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获悉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系因苏州德迈科与牛眼公司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原告《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
原告:牛眼智能物流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一:苏州德迈科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到期应付款项1,206,447.72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9,586.14元,累计1,246,033.86元(①以7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2日起按照LPR标准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2日为37,373.265元;
②以24,999.89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2日起按照LPR 标准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2日为1,229.37元;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2日
起按照LPR标准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2日为983.505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法院传票的主要内容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传唤本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14时到上海市徐汇区漕东支路81号第十三调解室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三)案件基本情况
1、2021年10月18日,苏州德迈科与牛眼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苏州德迈科向牛眼公司采购相关设备,合同总价款为380.00万元;其后,双方签署了《关于海天组件自动化立体仓库项目四向车采购合同的补充协议》,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环线部分升级改造,确定增补费用2.00万元。
2、2022年3月18日,苏州德迈科与牛眼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及《输送设备及货架围网技术协议》,约定由苏州德迈科向原告采购相关设备,合同总价款最终确定为124,999.47元;2023年7月17日,双方签订了《采购订单》,约定苏州德迈科向牛眼公司采购相关备品备件,采购价款8,947.88元。
在上述合同、协议、订单的履行期间,双方对是否满足终验收及质保款的支付约定存在异议,经双方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牛眼公司以诉讼方式解决买卖合同纠纷。
三、银行账户被冻结对本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相关措施
1、截至2024年10月7日,苏州德迈科与牛眼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纠纷案一案共导致苏州德迈科1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资金1,246,033.8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4%,被冻结资金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较小。
2、虽然此次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为苏州德迈科的银行基本账户,但该账户中超过该冻结金额的剩余资金苏州德迈科仍可正常使用,且公司及苏州德迈科的其他银行账户现金流充足,不会对公司及苏州德迈科的资金周转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3、目前,苏州德迈科正在积极与相关方联系,并已安排法务人员与原告方、所辖法院进行沟通,依法妥善处理纠纷,争取尽快解决上述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事项,恢复被冻结银行账户正常状态。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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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邮寄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