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轮智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10  巨轮智能(002031)公司公告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吴潮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吴潮忠:

经查,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轮智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财务资助情况。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巨轮智能对外提供5410.5万元的财务资助,公司在提供上述财务资助时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多计固定资产5410.5万元、少计其他应收款5410.5万元,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况。2023年4月3日至4月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潮忠将所持公司8400万股份办理质押,公司于4月12日发布股份质押公告;2023年11月9日,吴潮忠将

所持公司3200万股份办理质押,公司于11月15日发布股份质押公告。吴潮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股权质押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进行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是公司在登记2022年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时,未登记审计机构内部质量控制负责人知悉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三是公司仅对定期报告以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未对2022至2023年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剥离保理业务等事项进行登记。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巨轮智能董事长吴潮忠,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巨轮智能、吴潮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对资产管理、财务资助、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切实加强信息披露质量和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