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股网  2024-06-12  丽江股份(002033)公司公告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解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审计部、财务部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是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审计部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提议,负责组织撰拟选聘文件,对接招标代理机构,并上报审计委员会;

(二)负责组织选聘程序和选聘评价,将评标结果上报审计委员会;

(三)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组织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及合同履行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配合。

第四章 选聘原则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

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八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

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五章 选聘程序第十九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声誉;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有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包括: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相关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部开展撰拟选聘文件,对接招标代理机构等工作; (二)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组织招标工作,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按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参加投标; (三)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公司审计部将招标结果提交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对招标结果进行审核;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方式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期限一般为3年,服务期限届满后,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由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形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生效后,若日后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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