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033 股票简称:丽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12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8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6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6月28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路276号 丽江和府洲际度假酒店会议室
6、主持人:和献中董事长
7、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47,525,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4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47,275,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5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5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5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黄松、邓玉杰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525,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0%;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提案2.00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525,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提案3.00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525,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0%;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提案4.00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薪酬调整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519,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210%;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90%。
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黄松、邓玉杰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