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能环境: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能环境”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和下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货币资金、采购业务、成本费用、工程项目、募集资金、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工程项目、对外投资、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等级 | 定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10% |
重要缺陷 | 利润总额的5%≤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10% |
一般缺陷 |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 |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等级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识别出高级管理层中的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2、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3、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5、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
重要缺陷 | 沟通后的重要缺陷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得到纠正;控制环境无效;公司内部审计职能无效;对于是否根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和应用的控制无效;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无效;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
一般缺陷 |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并考虑缺陷对公司经营合法合规、生产运营、声誉、运营安全以及保护周边环境等维度的影响,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定性标准具体如下:
缺陷认定等级 | 法规 | 运营 | 声誉 | 安全 | 环境 |
重大缺陷 | 严重违规并被处以重罚或承担刑事 | 生产故障造成停产一个月以上 | 负面消息在全国各地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 导致三位以上职工或公民死亡 | 对周围环境造成永久污染或无法弥补的破坏 |
缺陷认定等级 | 法规 | 运营 | 声誉 | 安全 | 环境 |
重要缺陷 | 重大违规并被处罚 | 生产故障造成停产一个月以内 | 负面消息在某区域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较大损害 | 长期影响多位职工或公民健康 | 对周围环境造成较重污染,需高额恢复成本 |
一般缺陷 | 轻微违规并已整 | 生产短暂暂停并在二周内能够恢复 | 负面消息内部流传,外部声誉无较大影响 | 长期影响一位职工或公民健康 | 污染和破坏在可控范围内,未造成永久影响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说明。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董事会认为,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对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董事会认为,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并现场走访公司经营管理场所,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沟通访谈。
四、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
内部控制,旺能环境出具的《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 浩 张 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