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能环境: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770号文核准,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能环境”、“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公开发行了1,4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4亿元。经深交所“深证上[2021]26号”文同意,公司14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1年1月1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旺能转债”,债券代码“12814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结束,浙商证券承销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034 |
注册资本 | 429,495,910.00元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天字圩路28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溪街道环山路899号 |
法定代表人 | 单超 |
联系人 | 林春娜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572-202637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12月17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月18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保荐机构概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名称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吴承根 |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 彭浩、张建 |
联系电话 | 0571-87901192 |
三、保荐工作概述
浙商证券作为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旺能环境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月 31 日止。保荐机构对旺能环境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券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旺能环境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持续督导报告或意见,具体包括: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情况;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督导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对外担保及其执行情况等事项;
6、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8、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9、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及约定;
10、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11、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单建明先生的个人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交易了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交易产生收益1,30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上述交易系账户操作人员的失误,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所致。
保荐机构知悉情况后,就上述事项对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访谈、对公司整改措施提出建议,取得了单建明先生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公司回收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并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培训中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五、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督导期间内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 浩 张 建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