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情况,系基于公司的发展阶段和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股东利益与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不断地改善公司的控制环境,关注风险评估与控制,完善各项制度,重点关注如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及信息披露等重大活动的控制,加大对各项经营活动的监督,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公司累计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累计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90,469.09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81.80%,其中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提供担保余额为568,583.60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49.71%;江西联创电子对关联公司联创宏声提供9,000万元担保,占公司2022年12月3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37%。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担保行为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违法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对此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
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 资产后,能够更加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八、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目标,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将回购注销29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429.825万股;以及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4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40万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依据、回购注销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公司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
司拟对其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79.00万份进行注销;拟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6.5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我们认为上述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卫东:
饶立新:
张启灿: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