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拟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部分授予权益,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9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9月11日,并同意预留授予3名激励对象合计20.00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授予3名激励对象合计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卫东:
饶立新:
张启灿: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