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1-07  联创电子(002036)公司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韩盛龙先生与公司董事长、总裁曾吉勇先生于2021年11月5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已于2024年11月4日到期,为保证双方后期持续稳定合作,双方已于2024年11月5日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实际控制人韩盛龙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曾吉勇先生、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鑫盛”)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截至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韩盛龙673,3480.06
2曾吉勇1,037,6620.10
3江西鑫盛91,584,3128.57
合 计93,295,3228.73

注:韩盛龙先生、曾吉勇先生分别为江西鑫盛的第一、第二大股东,江西鑫盛持有联创电子91,584,312股股份,为联创电子控股股东。

二、《一致行动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2024年11月5日,韩盛龙先生与曾吉勇先生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为联创电子的实际控制人、董事;

乙方为联创电子董事长、总裁。为确立甲方、乙方的一致行动关系,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协议后甲方、乙方将对联创电子相关重大事项充分沟通协商,先行统一意见,如果双方意见不同,以甲方意见为准,再按确认的一致意见通过双方直接、间接持股对联创电子行使下列股东权利:

1、依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及依法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以及向董事会、股东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2、依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享有的对公司董事、监事选任、重大事项决策等事宜的表决权;

3、依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享有的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提起诉讼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权利;

4、依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享有的其他管理公司和监督公司运营的权利。

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影响协议双方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利润分配权、公司资本公积金等转增的股本、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返还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其他财产权益。

同时,在联创电子召开董事会并进行表决时,双方应承诺按照其所担任/提名的董事参会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双方事先协调达成的一致意见(甲方、乙方将对联创电子相关重大事项充分沟通协商,先行统一意见,如果双方意见不同,以甲方意见为准)行使表决权。

5、本协议双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或比例的变化(除因转让等原因导致丧失股东身份)不影响协议双方在一致行动期限内遵守本协议全部约定。

6、双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的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益委托第三方行使。

7、甲、乙双方保持一致行动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

8、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经营层保持稳定。

2、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书》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