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3-21  联创电子(002036)公司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联创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吉勇、周满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 号(以 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1、代收代缴水电费核算不规范。公司2023、2024 年对外代收代缴水电费, 全额计入收入并结转成本,导致公司2023 年多计收入、成本1390.48 万元,2024 年多计收入、成本1508.59 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 收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坏账计提跨期。公司2023 年应收客户销售款1.3 亿元,误计入预付账款, 公司于2024 年进行了更正,计入了应收账款。该笔应收账款未在2023 年当年计 提坏账,而是迟至2024 年补提,导致公司2023 年净利润多计391.45 万元,2024 年净利润少计391.45 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 具列报》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缺陷

1、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根据公司应收账款相关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公司 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收账款工作考核。2023 年、2024 年公司未实际开展相关内 部追责、实施奖惩措施等考核工作。

2、应收账款催收记录和相关证据材料未妥善保存。一是公司通过工作邮件、 召开专题会议、向客户发放征询函、发送律师函、电话录音、实地走访等方式对

相关应收账款进行催收。但因经办人员变动、回款管理松懈、内部控制不严等原 因,相关催收记录保存不完整。二是根据公司应收账款相关内控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对已破产客户“应收账款是否无法回收”应留存分析、判断等相关证据材料, 但公司未能有效留存。

定。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 号--销售业务》第十条的规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 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曾吉勇作为公司董事长,周满珍作为财务总监,未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情 形负有主要责任。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及曾吉勇、周满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强化财务核算管理、完善应 收款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应收款项坏账的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 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提升规范 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 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 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