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萍)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李 萍
本人因任届期满,自2022年6月29日起离任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及提名委员会委员。
作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年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持续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及完善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2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公司共计召开了8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本人任职期间共参加了4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公司在任职期内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程序,合法有效。任职期间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本人出席公司相关会议情况:
1.董事会
姓 名 | 本年度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次) | 缺 席(次) |
李 萍 | 4 | 4 | 0 | 0 |
2.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一是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对公司的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听取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二是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就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更换人选及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专委会意见向董事会汇报。本年度共参加了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2年度任职期间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解和核查后,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日期 | 会议届次 | 事项 | 意见类型 |
2022年2月28日 |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 关于定向回购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 同意 |
关于2018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更正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定向回购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2022年4月28日 |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 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 同意 |
关于《保利财务有限公司2021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 同意 | ||
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 无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 | ||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关于《保利财务公司2021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2022年5月11日 |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评估报告加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 同意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 同意 | ||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保利久联借款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 同意 | ||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评估报告加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保利久联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2022年6月14日 |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 同意 |
关于推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推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在2022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主动了解和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除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会议的时间外,还通过电话问询、查阅资料等方式,进一步深入了解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情况,对公司的发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时,本人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从公司发展战略、合规运营工作等方面提出了有关建议。除现场参会和了解公司外,本人采用电话、电子邮件、听取汇报等方式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动态,时刻关注外部环境
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并积极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促进公司依法合规运作,防范经营风险。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相关工作
1.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参加董事会、董事会相关专委员会,认真研读各项议案,核查实际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审议事项做出公正判断,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人员的更换、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2.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本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公司的信息披露遵循了“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则,保障了公司股东公平查阅、知悉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权利。2022年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对外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经营管理的调查情况
在工作中,本人利用到公司开会、董事沟通等时机,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及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情况。在2022年度报告审议过程中,参加相关沟通会,主动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了解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4.检查和监督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本人深入了解公司内控
制度执行情况,内控制度管理的流程,对公司内控方面的主要环节进行有效监督。2022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各项制度均得到了有效地贯彻执行,保证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5.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事项
(一)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二)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三)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等。
202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