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01  保利联合(002037)公司公告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胜杰、魏彦、张毅、袁莉、刘士彬、王丽春: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至2022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终止确认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规定。二是公司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将部分应收账款划分为低风险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上导致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年报数据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安胜杰、总经理张毅、时任总经理魏彦、总会计师刘士彬、时任总会计师袁莉、董事会秘书王丽春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夯实财务核算基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公司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