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魏彦、袁莉、王丽春、胡浩川、魏兴、文韬的监管函
关于对魏彦、袁莉、王丽春、胡浩川、
魏兴、文韬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7 号
魏彦、袁莉、王丽春、胡浩川、魏兴、文韬: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查明的事实,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公司子公司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爆破)与浙商银行签订《应收账款链平台业务合作转让协议》,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新联爆破与国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同时签订了附追索权的《补充协议》,新联爆破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公司以与客户签订《资金支付协议》《还款协议》及期后签订《资产抵押协议》等为由,将部分应收账款视为有担保的债权,错误划分风险组合;公司因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及计算错误,导致公司少计提坏账准备。以上行为致使2019年公司少计提坏账准
备43,121,976.07元,虚增当年净利润36,653,679.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9.95%;2020年少计提坏账准备77,752,927.99元,虚增当年净利润65,892,497.89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43.24%;2021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5,768,852.67元,虚增当年净利润200,267,416.27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4.47%,导致2021年度盈亏发生变化。
我所已于2024年1月16日就上述违规事项向公司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发出《关于对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司时任总经理魏彦、时任财务负责人袁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丽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5、第4.4.2条的规定。
公司子公司新联爆破历任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职务)、总经理兼董事长胡浩川,时任总经理魏兴,时任总会计师文韬,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们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