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37 证券简称:保利联合 公告编号:2024-07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日(星期五)上午9: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2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北路213号久联华厦二楼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5.主持人:会议由董事长刘文生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2,955,336股,占公司总股本483,883,566股的
48.14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9,941,1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5199%;通过网络投票股东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14,2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229%。出席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647,7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4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4,633,5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24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3,014,2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2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注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425,6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34%;反对1,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18,0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321%;反对1,5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66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购买公司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59,6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62%;反对1,89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52,0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581%;反对1,89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74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582,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813%;反对2,373,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74,6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6.5530%;反对2,373,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44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曹瑜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718,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90%;反对1,23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10,6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901%;反对1,23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7.00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娟芬、马锐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