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鹭药业:关于对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6-14  双鹭药业(002038)公司公告

深证上〔2023〕501号

关于对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长路南侧,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白鹭)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鹭药业)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双鹭药业于2023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可交债换股及减持导致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

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0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9日,新乡白鹭持有双鹭药业股份比例由22.39%下降至15.89%,变动比例为6.50%。新乡白鹭在减持双鹭药业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买卖双鹭药业股份,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违规减持1,376.65万股,占双鹭药业总股本比例1.34%。

新乡白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第3.4.1条、第3.4.2条的规定。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