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鹭药业: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为保护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22]第26号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止2023年6月30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认为: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累积和当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相关的程序,确保了交易的公平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
钱令嘉 程隆云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