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鹭药业: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第二大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52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鹭药业)的持股5%以上股东,自2010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9日,持股比例由22.39%减少至15.89%,权益变动比例为6.50%。在持有双鹭药业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交易双鹭药业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交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第二大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后续将切实加
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同时,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联系沟通,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