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鹭药业: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38 证券简称:双鹭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5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此次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本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首席合伙人:梁春
(6)人员信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0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1141人
(7)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325,333.63万元,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94,885.10万元,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48,905.87万元。
(8)业务情况: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36。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2,190.02万元
(9)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
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2次;11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4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纪律处分4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拟签字项目合伙人:
高世茂,2001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年1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家次。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
田磊斌,2018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5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拟于2024年1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2家次。
(3)质量控制复核人:
熊亚菊,1999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3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
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74万元(含内控审计费用9万元),系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74万元(含内控审计费用9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增加0万元。
二、拟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本委员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2024年11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
特此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