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及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开信息及内幕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证券法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接受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
息沟通。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证券法务部指定专人协助执行相关具体事务。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2)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五条 证券法务部负责牵头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主要内容包括:
(1)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
门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充分地披露;
(2)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准备会议
材料;
(3)负责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编制等工作;
(4)负责起草临时报告和各种公告;
(5)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多种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
(6)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7)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相关信息,方
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8)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
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9)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10)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沟通的各类活
动,接受媒体采访等;
(11)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
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12)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
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13)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
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
(14)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的研究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15)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规则,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16)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符合相关规定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依法在指定媒体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充分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网站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互动易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相
关业务信息、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专题文章、管理层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咨询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
关系的交流活动。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第三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访目的,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提前明确涉及的信息范围,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1),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2),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公司,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
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公司将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特定对象与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
2.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1:特定对象与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
承 诺 书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 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
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
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盖章)(授权代表): (盖章)
日期:
附件2: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类别 |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 |
□媒体采访 □新闻发布会 □现场参观 | □业绩说明会 □路演活动 | |
□其他 | ||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 ||
时间 | ||
地点 | ||
形式 | ||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 ||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 ||
交流内容及具体 问答记录 | ||
本次活动是否涉 及应披露重大信 息的说明 | ||
附件清单(如有) |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