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3、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都司高架桥路46号黔源大厦4楼会议中心。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84,186,0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078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34,967,24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56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9,218,7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1.51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20,543,09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0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4,000,1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7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6,542,91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530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彭松涛先生、冯荣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彭松涛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4,185,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542,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
表决结果:当选
1.02 选举冯荣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4,185,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542,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
表决结果:当选
彭松涛先生、冯荣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185,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542,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余扬先生当选公司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