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
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23-018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2023年3月24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数量:721.20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人数:71人
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则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京港)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审核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2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年3月7日,公司披露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3年1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修订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核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后)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修订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四)2023年2月28日,公司披露《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江苏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江苏省国资委)出具的《省国资委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苏国资复[2023]3号),江苏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五)2023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次日,公司披露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3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
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3年3月13日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721.20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人数:71人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人民币3.68元/股
(五)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1 | 任腊根 | 董事、副总经理 | 20.00 | 2.23% | 0.041% |
2 | 曹红军 | 董事 | 20.00 | 2.23% | 0.041% |
3 | 邓基柱 | 总经理 | 20.00 | 2.23% | 0.041% |
4 | 刘金光 | 副总经理 | 16.00 | 1.78% | 0.033% |
5 | 干亚平 |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 16.00 | 1.78% | 0.033% |
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骨干、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和其他骨干人员(66人) | 629.20 | 70.08% | 1.300% | ||
首次授予合计(合计71人) | 721.20 | 80.33% | 1.490% |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八)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和/或违反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3和/或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5. 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1)以2019-2021年每股收益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每股收益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3年营业利润率不低于29.7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3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上市公司可分配利润的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1)以2019-2021年每股收益平均值为基数,2024年每股收益增长率不低于3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4年营业利润率不低于30.2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4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上市公司可分配利润的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1)以2019-2021年每股收益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每股收益增长率不低于43%,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5年营业利润率不低于30.7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5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上市公司可分配利润的30%。 |
注:1.上述 “每股收益”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2021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2.相关考核指标均以剔除未来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未来解除限售时将由会计师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以专项审计报告中数据判定业绩考核是否达标。
3.同行业公司按照“申万-港口”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4.若本计划有效期内,由于国家航运或港口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相应战略举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公司业绩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上述业绩指标或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相应调整和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并报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备案。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若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计划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6. 达到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
根据公司制定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当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0% |
因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原因其当期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的,公司将按本计划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7.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司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2023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3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1名激励对象授予721.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后,后续授予过程中未发生任何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首次授予日)情况一致。
四、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3月15日出具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3)00029号),截至2023年3月15日止,公司已收到激励对象缴纳的出资合计人民币26,540,160.0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7,212,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9,328,160.00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公司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3,966,800.00元,截至2023年3月15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1,178,800.00元。
六、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13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3月24日。
七、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7,212,000 | 7,212,000 | 1.47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483,966,800 | 100 | 0 | 483,966,800 | 98.53 |
合计 | 483,966,800 | 100 | 7,212,000 | 491,178,800 | 100 |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数据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
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83,966,800股增加至491,178,800股,导致公司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77,855,062股,占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前公司总股本的57.41%,占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56.57%。
本次授予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九、每股收益摊薄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本将发生变化,按最新股本491,178,800.00股摊薄计算,2021年度公司每股收益为0.2970元/股。
十、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说明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一、本次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13日,根据测算,预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 721.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万股) | 激励成本 (万元) | 2023年(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721.20 | 2,747.77 | 783.12 | 989.20 | 630.27 | 296.53 | 48.66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