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受托管理江苏省港口集团集装箱有限公司(简称“集装箱公司”)所持有的镇江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码头”)100%的股权及太仓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太仓港投”)所持有的太仓港正和兴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兴港”)100%股权、太仓正和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国际”)55%股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 独立意见
根据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公司与集装箱公司、太仓港投分别签署《股权
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集装箱公司所持有的镇江码头100%的股权及太仓港投所持有的正和兴港100%股权、正和国际55%股权。《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了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与集装箱公司、太仓港投分别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二、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港口集团”)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 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省港口集团延期履行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了回避表决。综上,同意《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野青 葛 军 杨 雪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