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年健康: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44 证券简称:美年健康 公告编号:2023-073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俞熔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天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维途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美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亿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星期一)9:15-15:00。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697号健康智谷9号楼三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熔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合并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31人,代表股份1,212,724,6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82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合计24名,代表股份174,537,3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59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528,253,4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4956%。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部分独立董事、监事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人,代表股份684,471,23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486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年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152,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88.2656%;反对80,309,2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1.7330%;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218,858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820%;反对80,309,234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126%;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反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9,076,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2%;反对3,647,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8%;弃权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0,889,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00%;反对3,647,8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900%;弃权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瑶、崔泰元;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