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摘要
证券简称:国光电器 证券代码:002045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摘要
二〇二三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一)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电器”或“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管理,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三)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四)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成立的风险;
(五)股票价格受公司经营业绩、宏观经济周期、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六)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1、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管理。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4、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核心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持有人”),总人数为350人,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5、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4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合法主体通过公司股东借款或金融机构融资等合法方式对外借款筹集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等。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有人不得接受与公司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6、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国光电器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股票事项仍在进行中,在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 万元(含20,000 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 万元(含40,000 万元),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8元/股(含)的
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1,111,111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37%,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2,222,222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7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在前述回购完成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
7、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受让标的股票的价格为回购标的股票的购买均价。
8、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9、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不超过36个月,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均自《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10、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11、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2、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13、除公司董事陆宏达、兰佳、何伟成、郑崖民,监事杨流江、唐周波、彭静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谢守华、陈纹钦、肖庆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外,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14、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录
声明 ...... 2
风险提示 ...... 3
特别提示 ...... 4
释义 ...... 8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 9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 9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 11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 13
六、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 14
七、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14
八、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 15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 20
十、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 21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 23
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国光电器/公司/本公司 | 指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本员工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 | 指《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指《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指《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持有人 | 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核心管理人员 |
持有人会议 |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
管理委员会 |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
国光电器股票、公司股票 | 指国光电器A股普通股股票 |
存续期 | 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止 |
锁定期 | 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
标的股票 |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国光电器A股普通股股票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万元 |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公司章程》 | 指《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指导意见》 |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董事、监事及核心管理人员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
(一) 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二) 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三) 有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核心管理人员。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十部分第(三)款之第4项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40,000万份。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共计350人,持有人对应的权益份额及比例如下表所示:
持有人 | 职务 | 拟认缴份额上限(万份) | 拟认缴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比例 |
陆宏达 | 董事长 | 1600 | 4% |
兰佳 | 副董事长 | 1600 | 4% |
何伟成 | 董事、总裁 | 1600 | 4% |
郑崖民 | 董事、副总裁 | 1600 | 4% |
杨流江 | 监事会主席 | 400 | 1% |
唐周波 | 监事 | 400 | 1% |
彭静 | 监事 | 400 | 1% |
陈纹钦 | 副总裁 | 1200 | 3% |
谢守华 | 副总裁 | 1200 | 3% |
肖庆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1200 | 3% |
其他核心技术及管理人员(不多于340人) | 28,800 | 72% | |
合计 | 40,000 | 100% |
注:参与对象最终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出资金额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合法主体通过公司股东借款或金融机构融资等合法方式对外借款筹集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等。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有人不得接受与公司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40,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国光电器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股票事项仍在进行中,在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 万元(含20,000 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 万元(含40,000 万元),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8元/股(含)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1,111,111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37%,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2,222,222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7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在前述回购完成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
(三)员工持股计划规模
员工持股计划合计不超过22,222,222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68,383,913股的4.7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四)股票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受让标的股票的价格为回购标的股票的购买均价。
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上述管理人员主要承担着公司治理及战略方向把控的重要作用;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是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的定价参考了公司经营情况与公司加强团队建设的宗旨。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回购标的股票的购买均价,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持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公司成长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与对象合理的激励。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原则且充分考虑激励效果的基础上,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回购标的股票的购买均价,作为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
(五)员工持股计划会计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定价是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原则,依据公司回购股份成本,综合考虑近期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情况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按回购标的股票的购买均价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资金计入货币资金科目,会影响公司货币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损益(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36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所获标的股票,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解锁。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不受前述锁定期限制。
2、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采取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募资设立,将由公司董事会选择合适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对各期持股计划进行管理,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最终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自行管理,由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负责具体管理事宜。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机构等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六、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七、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
(1)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十、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2)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4)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7)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
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需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
人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1、本员工持股计划可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责。
2、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9)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7、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8、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9、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0、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1、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1、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3、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4、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
5、员工持股计划因出售股票、上市公司派息等产生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参与人所持份额比例分配。
十、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管理委员会将按照出资金额及利息(利息的计算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或售出金额孰低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及持有人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3)持有人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
(4)持有人因执行职务外的其他原因而身故的;
(5)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6)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7)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4、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则持有人所持权益不做变更:
(1)持有人职务变更(如降职、调岗等);
(2)持有人退休的,不再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返聘合同的;
(3)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负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4)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相关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
5、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需变更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份额权益的情况,届时由管理委员会另行决议。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