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国光电器 编号:2023-45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方案的议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4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8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2月17日、2023年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第三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11)。
截止至2023年4月21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实施完成。现将公司回购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首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并于2023年2月22日披露《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公司实际回购股份期间为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4月21日(以下简称“回购实施期间”)。回购实施期间,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16,600,6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最高成交价为16.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57元/股,回购总金额为247,799,587元(不含交易费用)。至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实施完成。
二、 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以及回购实施期间,符合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第三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方案的议案》相关规定,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三、 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公司资本市场的形象。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四、 股份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之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 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16,600,696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制定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届时公司将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预计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16,600,696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目前相关方案尚未实施,公司股份结构未发生变化。
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按照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测算,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前 | 变动数量 |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648,000 | 0.14% | +16,600,696 | 17,248,696 | 3.68%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467,735,913 | 99.86% | -16,600,696 | 451,135,217 | 96.32% |
三、股份总数 | 468,383,913 | 100.00% | 0 | 468,383,913 | 100.00% |
七、 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方式等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内容。
(二)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2月21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36,810,000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34,202,500股)。
3、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