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29  国光电器(002045)公司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总裁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及总裁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起草公司董事和总裁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广泛搜寻候选人,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1、研究董事、总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裁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总裁候选人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第九条 董事、总裁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裁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广泛搜寻董事、总裁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未征求或征求未获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裁侯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立即审议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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