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国光电器 编号:2024-6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光电器”)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4年5月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广东国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电子”)等相关公司提供额度为人民币233,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审议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担保期间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与银行签署相关对外担保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光电子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被担保人 | 担保额度 | 债权人 | 担保方式 | 担保期间 | 合同名称 |
1 | 广东国光电子有限公司 | 6,600万元人民币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连带责任担保 |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581032浙商银高保字2024第08271号) |
三、担保人及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担保人及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地点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主营业务 | 股权结构 | 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1995年12月8日 |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8号 | 何伟成 | 56,810.2832万人民币 | 电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不适用 | 本公司 |
广东国光电子有限公司 | 2002年9月23日 |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8号 | 何伟成 | 8,000万人民币 | 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国光电器持有100%股权 | 子公司 |
(二)担保人及被担保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三)担保人及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
担保人及被担保人的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1.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622,869.56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346,653.1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4.35%,2023年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76,119.64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7,299.63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24年6月30日,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783,711.19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355,318.4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4.66%,2024年1-6月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47,751.19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8,580.1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广东国光电子有限公司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广东国光电子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41,063.0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7,646.3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7.03%,2023年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5,446.11
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127.01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24年6月30日,广东国光电子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50,109.68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20,054.9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9.98%,2024年1-6月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6,544.93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387.7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担保人及被担保人信用情况
经查询,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光电子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581032浙商银高保字2024第08271号)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债务人:广东国光电子有限公司保证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主合同:自2024年9月3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在人民币陆仟陆佰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金额:在人民币陆仟陆佰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保证期间:(一)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33,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55,394.8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5.98%。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逾期债务、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六、 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581032浙商银高保字2024第08271号)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