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5-23  国光电器(002045)公司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编号:2026-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2026 年5 月22 日,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光电器”)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国光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陆宏达、何伟成、肖庆、王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70 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陆宏达、何伟成、肖庆、王婕:

经查,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电器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大额投资收益。国光电器的合营企业广州锂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 年9 月21 日丧失了对宜宾锂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国光电器因此产生大额投资收 益,但公司迟至2023 年10 月28 日才在三季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及预估影响金额。有关行 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完整披露公司控制权结构。国光电器2020 年7 月公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 暨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0-55)披露,“陆宏达、赵立仁所持智度德正股权比例为 22.5%”“智度德正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 一致行动安排,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控制智度德正的情形,亦不存在将所持 有智度德正的股权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交由他人控制的情形”。经查,赵立仁与陆 宏达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国光电器未真实、完整、准确披露最终控制层面的股权结构,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未如实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及代持情况。一是员工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不实。经 查,国光电器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员工认购资金来源于公司关联方广州市智度互联网小额 贷款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公司于2021 年3 月9 日披露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有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二是未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存在的代持情况。经查,公司个别高管委托其他员工 代为持有国光电器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员工持股计划 实施情况及董监高员工持股计划未如实披露有关代持情况,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账外收付资金、核算收入费用。经查,国光电器近年来存在通过食堂账号和员工个 人银行账户在账外收付公司资金、核算收入费用的情况,导致相关期间多计或少计公司利润, 其中2020 年至2023 年的影响净利润的金额分别为374 万元、-122 万元、-128 万元和-42 万 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 号)第十二条、《企业内 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 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 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未及时披露关联方交易。一是公司2020 年至2024 年1-7 月按照时任董事长陆宏达 指示通过账外账累计支出918 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截至2024 年12 月,有关 款项已全部退回。二是公司2020 年至2023 年通过账外账和供应商累计向关联方转账3091 万 元,截至2025 年4 月末,有关款项已全部退回。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国光电器时任董事长陆宏达,时任总裁何伟成,时任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肖庆,董事会 秘书王婕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其中陆宏达对公司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第一个事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 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何伟成对公司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第二个事项的违规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肖庆对公司第四项、第五项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王婕对公司第一项、第三项 的第二个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国光电器、陆宏 达、何伟成、肖庆、王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企业 会计准则的学习,强化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于收到本决定书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广东监管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 训,积极整改并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和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强化财务和内控管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范相关问题再次发生,切 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收到的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