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15:2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科学大道12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蒋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64,208,9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949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62,502,6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62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706,2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22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3,533,7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4%;反对547,2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1%;弃权1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1,0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1.5555%;反对547,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1.1620%;弃权12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2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罗剑烨、李瑞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