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六次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第六次专门会议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拟审议相关事项
的审查意见
我们作为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并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六次专门会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鉴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公司尚未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延续性、有效性和顺利推进,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相关事项,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延续性、有效性和顺利推进,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工作,董事会决定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