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董事薪酬待遇管理办法(2026年4月)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国机精工董事报酬、待遇及相关管理事项,明 确董事履职保障与激励约束机制,维护公司、股东及董事的 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与治理运行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薪酬标准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 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三条董事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 扩大,董事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 司出现亏损,应当在董事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薪酬 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 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 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二章 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薪酬待遇
第六条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的报酬由年度基本报酬和
会议津贴构成。
年度基本报酬标准:8 万元/人/年。
会议津贴标准:参加董事会会议津贴为2000 元/次;参 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为1000 元/次。
第七条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履行职务出差,外部董事 按照派出机构规定的交通和住宿相关标准执行,独立董事按 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交通和住宿标准执行。
第八条公司为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场 所和办公设备,保证工作用车。
第九条公司股东或从股东单位(含股东单位所属企业) 在职人员和专职外部董事派出的董事,以及公司内部董事, 不享受上述规定的年度基本报酬和会议津贴。
第三章 内部董事薪酬待遇
第十条除董事长外,其他内部董事按其在公司所任其 他职务的薪酬待遇执行,如不在公司任其他职务,其薪酬结 构与董事长保持一致,薪酬水平按董事长薪酬的0.6 至0.9 倍确定。
第十一条董事长的年度总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和任期激励年度提取额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如下:
\[董事长薪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年度提取额\]
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 的50%。
(一)薪酬基准值。薪酬基准值是测算董事长收入的基 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与年度考核周期保持一致,与公 司的利润当量直接挂钩。
(二)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董事长的年度基本收入, 按照薪酬基准值的30%确定,按月支付。
(三)绩效年薪。绩效年薪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确定支付标准。
\[绩效年薪计算公式如下: 绩效年薪= 薪酬基准值 × 55 \% \times\]
绩效年薪的一定比例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 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绩效年薪的10%采取递延支付,递延支付期限为3 年, 支付进度为80%、10%、10%,与支付进度挂钩的风险防控、 项目完结等指标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确定。
(四)任期激励年度提取额。任期激励年度提取额是董 事长任期激励收入的基数,每年按照薪酬基准值的15%提取, 当年不兑现,任期末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兑现。
第十二条除按照上述规定核定的薪酬外,董事长可领 取的薪酬外收入限于符合条件的下述类型:
(一)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的奖励;
(二)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有明确受益对象的研发项目、 科技成果奖励;
(三)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
(四)公务交通补贴、差旅补贴;
(五)以专家身份获得的科研成果鉴定费、科研项目评 审费、授课费、稿费等。
第十三条董事长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按照国家和公 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未履行 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 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视情节轻重对 董事长扣减当年绩效年薪或追索扣回相应年度已发绩效年 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五条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依法采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公司停止支 付其在此期间薪酬。被错误采取上述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 申请国家赔偿,公司不再补发其薪酬。
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但未被 采取上述措施,对无法正常履职的,企业应暂缓支付其无法 正常履职期间的薪酬,按照不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年薪月发 放标准计发生活费。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公 司补发其应发薪酬。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公司根据处理结 果按照相关规定扣减其薪酬。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年度绩效(含递延部分)和任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年度绩效(含 递延部分)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按照核定 的额度确定,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公司承担的部 分由企业支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6 年1 月1 日起施行,原国机精 工《外部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薪酬管理办法》《内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及中长期激励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