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鹰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8月)

http://ddx.gubit.cn  2023-08-07  宝鹰股份(002047)公司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八月修订)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一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可以选举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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