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鹰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本次诉讼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18,304,898.07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建设”)向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南湖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近日,宝鹰建设收到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号为(2024)冀0581民初1479号,宝鹰建设已于2024年5月28日完成诉讼费用缴交,案件已正式立案,截至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南宫南湖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二)事实及理由
2013年10月以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南湖温泉国际酒店主楼外墙装饰及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一将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南宫
市的南湖温泉国际酒店主楼外墙装饰及保温工程(下称“主楼外墙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已按约将主楼外墙工程完工并交付被告一。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已实际使用外墙工程,未向原告出具主楼外墙工程的竣工验收记录,亦未与原告完成外墙工程的结算,原告主张被告一需支付的工程款为16,287,025.50元。
被告一作为案涉工程合同相对方,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案涉工程,且长期拖延完成结算,长期拖欠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二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使用者及实际获益者,参与了案涉工程款的审批付款流程,且其与被告一之间系关联公司,其应当对被告一对原告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287,025.50元及利息2,017,872.57元;
2、判令原告在工程款16,287,025.50元范围内对南湖温泉国际酒店主楼外墙装饰及保温工程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累计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共12件,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319.8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56%。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06.57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813.24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鉴于本次提起的诉讼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累计诉讼、仲裁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2、公司将持续关注涉诉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交费回单;
2、起诉书、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传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