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鹰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提起诉讼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1-04  宝鹰股份(00204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8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一:诉讼事项进展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本次诉讼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15,129,293.78元。

案件二:提起诉讼事项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本次诉讼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21,204,714.71元。

对公司的影响:鉴于案件一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二目前尚未开庭审理,上述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诉讼案件进展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建设”)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赜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案号为(2024)粤0607民初3106-4号。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5月1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宝鹰建设收到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0607 民初31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02,084.2元及利息(以2,267,569.37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佛山市赜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施工的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三期高层11-15座精装修工程,在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5,330,024.56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驳回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289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赜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二: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宝鹰建设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沈阳泰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荀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宝鹰建设已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案号为(2024)辽0103民初21326号,宝鹰建设已于2024年10月31日完成诉讼费用缴交,案件已正式立案,截至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沈阳泰盛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荀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事实及理由

2016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沈阳环球金融中心项目一阶段住宅幕墙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该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工程总承包商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暂定总价为71,788,455.18元。后原告按约进场组织施工,并已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2023年5月,原告已向被告一递交结算资料,上报案涉工程结算价共计81,924,648.63元,而被告一至今未予答复或安排专人对接案涉工程的结算事宜,截止2024年7月18日原告仅收到被告一支付的工程款共计60,833,565.74元。被告二实际是被告一的一人独资公司,被告一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被告二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一的,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091,082.89元及违约金113,631.82元(以21,091,082.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4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18日为113,631.82元);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在21,091,082.89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沈阳环球金融中心项目一阶段住宅幕墙分包工程的拍卖、变卖、出售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为744.4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2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案件一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二目前尚未开庭审理,上述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状》《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缴费凭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