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东海证券关于宁波华翔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翔”或“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宁波华翔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相关资料审阅、查阅公司公告等方式对宁波华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审阅了董事会等会议记录、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报告、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提请公司关注《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财会〔2022〕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遵守资本市场规范,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