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国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裁、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公司总裁及副总裁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谢文刚先生、岳超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总裁、副总裁职责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谢文刚先生为公司总裁、岳超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13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本页无正文,为《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立彦: 黄文玉: 崔若彤: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