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花智控: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提前赎回“三花转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提前赎回,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未转股的“三花转债”。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鲍恩斯、石建辉、潘亚岚
2023年7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