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25  *ST同洲(002052)公司公告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份额及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份额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的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经认真审核后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4日,向8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12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 麟 官荣显

2023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