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5人调整为89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190万份调整为4120万份。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2、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监管指南第1号》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其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以2023年4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120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