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洲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3民终28502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深圳市道通彩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深圳市清华彩虹纳米材料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彩虹公司作为原告因租赁合同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深圳南山区法院受理了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南山区法院受理本次诉讼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2022年6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公司因不服深圳南山区法院的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 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次诉讼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522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5225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道通彩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欠付租金83889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驳回深圳市道通彩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17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彩虹公司已预交,彩虹公司负担50588.5元,同洲公司负担72585元。彩虹公司已预交的7258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同洲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72585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9973.93元,同洲公司已预交,由同洲公司负担64548.93元,彩虹公司负担25425元。同洲公司多预交的254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彩虹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2542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因公司2022年已按一审判决金额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预计可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产生正向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