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了相应的执业资格、执业能力以及执业经验,能够胜任公司的相关审计工作,能够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此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经审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认真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相关规定,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
经审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认真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认真执行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万元,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为0.00%;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万元,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 麟 官荣显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