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13日下午15:00时起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建安一路9号恒明珠金融大厦东座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用腾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2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3,895,6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12.587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1,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0.029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1人,其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3,673,9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12.5575%。
3、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5,636,0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6.117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93,748,027 | 99.8428% | 147,600 | 0.1572% | 0 | 0.0000% |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重整及预重整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93,748,027 | 99.8428% | 147,600 | 0.1572% | 0 | 0.0000% |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股) | 比例 (%) | 股数 (股) | 比例(%) | 股数 (股) | 比例(%) | ||
1 | 《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 45,488,406 | 99.6766% | 147,600 | 0.3234% | 0 | 0.0000% |
2 |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重整及预重整相关事项的议案》 | 45,488,406 | 99.6766% | 147,600 | 0.3234% | 0 | 0.0000% |
三、律师见证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4日